创新发展应该是建立一个政府、企业、社会相互良性互动的机制,而不应该把政府、企业、社会对立起来,特别是政府、企业不应该对立起来。
政府应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充分的学术自由、个人自由
政府首先要为创新发展提供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而要达到这一点,现在政府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说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一开始的工作是做企业管理的、搞企业改革的,现在在企业家协会工作,长期和企业家接触,发现他们非常头疼的一件事,就是辛辛苦苦地搞了一个创新产品,很快就被别人山寨了。反过来,我们在仿照国外产品的时候,人家国外埋怨也很多,我们在贸易方面也经常受到一些指责。那政府如何提供监管?这非常重要,首先就是看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是到位了?很多民营企业家反映也没有完全到位。
在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捣腾两套房子的人比创新来钱来得快多了,政府在这方面要下大力气调整,使之有利于投身创新的人真正地先富起来。
再有像产学研一体化的事情,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和企业之间的联系,目前也存在很多问题,这方面政府也有很多工作要做。像一些重大的基础科学研究,诸如量子通讯、大型粒子加速器等,没有国家支持也不行。在小科学发展阶段,个人思维很起作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牛顿力学完全是自己实验出来的,但发展到大科学这一步,对于微观事情的进一步探索,对于宏观宇宙进一步探索,不是一个人可以做到的,诸如军事工业等一些国家基础要害不适合私人搞的领域,没有国家没有集体的组织不行,国家要负起责任。但是大科学阶段仍然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智慧,这就需要提供充分的学术自由、个人自由。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
我们应把创新和经济问题最密切地结合起来,企业在市场一线,最直接地参与市场竞争,最直接和消费者接触,它知道消费者最需求什么,哪个方面是突破点,是毫无疑问的创新主体。那么如何充分企业的这种主体作用?
国有企业方面,政企分开,创新才有精力。在赶超阶段,我们可以在产业规划、行业发展上,向发达国家借鉴学习,到了创新发展的新阶段,我们就需要自己探索。事实上,政府已很难去确定企业的发展和确定技术的路线,依靠国家统筹地统治创新,却没有什么利益,这方面犯的错误也不少,有一些产业政策也受到了批评,可能是没有创新思想的体现。总体来说,企业发挥作用没有问题的,在国内认识也比较一致。
政府和企业之外,还应重视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我觉得谈创新也好,谈行业产业政策也好,社会学和经济学对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在创新发展和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关注得不够。前段时间林毅夫和张维迎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非常受关注,林毅夫更强调政府发挥的作用,张维迎更加强调企业市场的作用,但他们都没有提到国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和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
即便是单个企业有了重大创新,要成为成熟的批量生产的产品就必须有行业标准。创新最后转化成行业标准才能成为商业流行的成熟产品。这个行业标准谁来确定,是行业协会。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行业协会和行业的商会是主力,这个情况我们现在还差得很远。
我举几个例子,比如说日本,日本的民间行业团体是独立制定、民间起草,提出原始议案交给日本工业调查会审议。德国规定任何个人团体、企业和国家行政机构都可以就某一方面的标准制定提出建议。目前,德国60%的行业标准都是协会制定的,不是国家制定的。我到德国访问的时候,西门子说我们的标准在行业认定以后就成为国家标准,甚至很多方面的标准是世界标准。
美国的情况可能更加市场化一点,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促进法》规定,所有联邦机构在制定政策目标的时候,必须使用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或者转化的技术标准,政府自己基本上不搞什么行业标准。美国除了医药管理局之外,没有独立的技术法规制定机构,有关技术法规都来自于标准化制机构。这些协会标准不仅在美国国内有影响力,在国际上也有巨大影响力。
相比国外行业协会在创新成果转化成熟产品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这方面我们国内的行业协会差得很远。那么是什么影响了国内的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呢?我觉得政社没有很好地分离,行业社会组织仍然是政府附属机构,它就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的方案,要求2017年所有行业商会要实行政社分离,这是我们发展的政策方向。(文/宋晓梧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副主任)
(注:本文为宋晓梧在中国改革(2016)年会暨创新驱动发展高层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未经作者审定。) |